三年前,寶雞市不少初中畢業(yè)生沒考上高中,他們接到了寶雞市臥龍寺中學招生老師的電話,稱交6000元擇校費可就讀他們的中學。盡管臥龍寺中學在當?shù)孛曇话,但考慮到其公辦身份,不少學生還是交錢讀書。孰料,他們只是借讀,并無學籍,畢業(yè)后當然拿不到正規(guī)畢業(yè)證。
該事件的責任很明顯應歸于校方,臥龍寺中學校長唐軍寧已經(jīng)承認“違規(guī)招生”。既然違規(guī)了,就應該想方設法采取補救措施,最大程度減少相關學生的損失;還應該接受監(jiān)管部門的處理,以確保不再重蹈覆轍。
當初收取每人擇校費6000元,52名學生,共30多萬元。這不是小數(shù)字,錢都用到哪里了?該不該退還給學生?最重要的是,該追問臥龍寺中學當初收費是不是以斂財為目的?按照現(xiàn)行的制度設計,擇校生是有學籍的,而借讀生則沒有學籍。當初臥龍寺中學收錢是以擇校費的名義收取,這說明該校與學生建立了事實上的契約關系。而如今,52名學生卻被當成借讀生,這與當初的說法不同,該校理應承擔責任。
有個耐人尋味的細節(jié)是,寶雞市教育局接受采訪時透露,針對部分學校招生存在的問題,早在2013年,寶雞市教育局就專門下發(fā)[2013]383號文件進行通報批評,其中就有臥龍寺中學。如果此說屬實,就頗值得探究了。一來,2013年是52名學生剛讀臥龍寺中學的時間,如果那個時候監(jiān)管部門果斷叫停違規(guī)招生,還會有如今的后患嗎?二來所謂的通報批評究竟有何作用?如果通報批評不痛不癢,只是例行公事地點點名做做樣子,而不嚴肅處罰,那涉事學校本就不可能受到觸動,更何況還有巨大的利益存在。
身為監(jiān)管部門,寶雞市教育局有責任規(guī)范所轄高中招生,有責任叫停違規(guī)招生,更有責任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。
一定程度上說,該處理卻手段偏軟,就是不作為;該維護學生利益卻無所作為,就是對考生不負責任。
覆水不可收,但無論當?shù)氐慕逃诌是臥龍寺中學,都應該拿出誠意,幫助52名學生走出難關。他們是受害者,他們需要撫慰。除此之外,如何避免類似事件發(fā)生,以及如何處理相關責任人,需要主管部門認真思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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